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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罗马人的法律最初依靠“习惯法”来调整社会关系。“习惯法”主要是祖辈传下来的习俗,被贵族所垄断,是贵族欺压平民的工具。后来逐渐发展为文字记载的“成文法”。 “成文法”主要有“公民法”、“万民法”。 “公民法”是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,罗马产生的法律的统称。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,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。“公民法”注重形式,程序繁琐,缺乏灵活与变通,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,而涉及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。 《十二铜表法》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,属于“公民法”范畴。 “万民法”大概产生于共和国到帝国过渡过程中。它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;在不触动原有公民体系的前提下,“万民法”借鉴了外邦人的法规;突破了“公民法”的局限,变得简便灵活而实用有效,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。“万民法”较好的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,从而巩固了罗马政权,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。 “自然法”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,而是一种法律观念。“自然法”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,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,在“自然法”体系下,人人生而平等,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。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,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。[ 此留言被 admin 修改过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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