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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行政制度,基本上分属于资本主义类型和社会主义类型。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府,按照"三权分立"的原则,规定政府独立行使行政权。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府,按照"议行合一"的原则,行使权力。 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权在人民代表大会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规,并运用行政权执行这些法规。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、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,我国行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: (1)强调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。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,即中央人民政府,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,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,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。各级人民政府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工作,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其监督。 (2)我国行政机关以“为人民服务”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。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,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谋利益,对人民负责,接受人民监督。 (3)我国行政机关担负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组织和发展的任务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,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任务,而组织、领导经济建设的重任,落在各级政府的肩上。 (4)我国政府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,采取强制手段与说服教育手段相结合,以行政的强制手段为主,辅以宣传教育。 目前,我国执法权仿佛由公检法部门行使,其实还受制于许多因素,执法力度明显不足,才会产生许多“有法不依、执法不力”的现象。只有突破这个“瓶颈”的制约,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建成。[ 此留言被 admin 修改过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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